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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宝某某盗窃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宝某某,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5********,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苏木****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4日被吉林省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吉林省吉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宝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下盗窃了一辆红色爱德森牌两轮电动车,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通科发改价认[2019]456号),宝某某盗窃的这辆红色爱德森牌两轮电动车价格认定为1550.00元。

2019年11月22 日,被告人宝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学东门对面**餐厅门前盗窃了一辆黑色带有SUPERME标志的杂牌改装两轮电动车、OPP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通科发改价认[2019]435号),宝某某盗窃的这辆黑色带有SUPERME标志的杂牌改装两轮电动车价格认定为2667.00元人民币;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通科发改价认[2019]456号),宝某某盗窃的这一部OPPO手机价格认定为983.00元,宝某某盗窃的这一部华为手机价格认定为817.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60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宝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宝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 新

2020323

附:

    1.被告人宝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十三份、举证提纲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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