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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宝某某盗窃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宝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凉州区公安局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4年3月16日,因盗窃被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4年7月10日,因盗窃被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2月26日,因盗窃被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3月15日,因盗窃被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2月6日,因盗窃被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宝某某窜至凉州区**镇**村**组附近路段时,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盗窃,当日宝某某将三轮车骑至城区**医院北门附近,欲将电动三轮车变卖,由于该三轮车无手续费,宝某某未能将车变卖,后将电动车丢弃。2019年12月4日,经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牌电动三轮车于2019年11月1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750元。

2、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宝某某闲窜至凉州区**镇**附近时,将**门前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窃,当日宝某某将三轮车骑至城区**医院北门附近,欲将电动三轮车变卖,由于该三轮车无手续,宝某某未能将车变卖,后将三轮车丢弃。现未找到该丢失车辆与失主。

3、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宝某某闲窜至武威**医院附近路段时,将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牌电动三轮车盗窃后欲将三轮车变卖,后宝某某没能将车变卖,遂将电动三轮车丢弃。2019年12月4日,经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牌电动三轮车于2019年11月25日的市场零售价认定为人民币1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宝某某因盗窃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宝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延福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宝某某现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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