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Z256号
被告人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7********,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苏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分田单干期间**嘎查村委会在村西北4华里处和7华里处分给宝某某父亲两块林地,分地后宝某某的父亲在两块林地内栽植了杨树。2005年宝某某父亲去世后,这两块地由宝某某经营管理,2011年宝某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证(皆伐证),将两块林地内的树木进行了皆伐,之后重新在两块林地内栽植了杨树。宝某某为方便经营管理,将自己在村西北7华里处的口粮田与紧挨林地西侧佟某甲的口粮田进行了对换,经佟某甲现场辨认,佟某甲与宝某某对换口粮田地块在**嘎查西北7华里处宝某某种植玉米地块内西侧,面积为1.4亩。2020年春季,**嘎查村委会使用微信群通知村民林间空地内不能种植高棵农作物,2020年宝某某在明知林间空地内不允许种植高棵农作物的情况下,在上述两块林地的林间空地内种植了农作物玉米。经现场勘查,宝某某在**嘎查村西北4华里种植玉米地块总面积为5.4亩,种植地块内留有6垄杨树树垄未耕种,6条树垄总面积为0.8475亩,宝某某在林间空地内种植玉米面积为4.5525亩;宝某某在**嘎查村西北7华里种植玉米地块面积为18亩,种植地块内留有7 垄杨树树垄未耕种,树垄总面积为2.373亩,宝某某在林间空地内种植玉米面积为15.627 亩。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站使用奈曼旗林地保护一张图与涉案现场GPS测点图进行比对,宝某某在**嘎查村西北4华里处耕种农作物玉米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5.15亩,扣除树垄占地面积0.8475 亩后,宝某某种植玉米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4.3025亩;宝某某在**嘎查村西北7华里处耕种农作物玉米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15.9亩,扣除树垄占林地面积1.869亩及与佟某甲互换的耕地1.4亩后,宝某某种植玉米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12.631亩。宝某某种植玉米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6.9335亩。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程师鉴定,宝某某在**嘎查村西北4华里处及7华里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地块构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2009年卫星图片、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佟某乙、佟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地类认定、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GPS测点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6.9335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宝某某3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耀文
2020年12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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