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宝某某,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5712232730,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宝某某在未取得宅基地批复手续的情况下在科左后旗**镇**嘎查**小组西侧非法占用土地建房60平方米。2014年5月份,被告人宝某某在新房屋周围开垦土地种植了农作物。2018年12月3日,经内蒙古博元土地勘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测量,宝某某个人用地20151平方米,合30.22亩,地类为天然牧草地。宝某某的行为造成草地内原有植被破坏,致该天然草牧场严重毁坏。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宝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介绍信一份、村民签字按指印名单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会议记录、案件移送函、宝某某非法开垦草原一案调查报告、草牧场“双权一制”落实情况登记表、草原所有证附草原示意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呼某某、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土地面积量算鉴定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示意图、地类核查情况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宝某某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占用天然牧草地建房并开垦草牧场种植农作物,占地面积30.22亩,数量较大,草地内原有植被破坏,致天然草牧场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志宏
附:1.被告人宝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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