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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宝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单位丽江**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30721MA6KK9EB**** ,单位地址玉龙县黄山镇**园**幢*号,法定代表人公某某。

诉讼代表人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98879****。

被告人宝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3125,藏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塔城乡****村委会***号,丽江**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玉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丽江**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4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丽江**商贸有限公司经实际控制人宝某某决策后,为投资广东云**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贵州**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赚取积分盈利,通过媒体、传单、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半价购车”及“半价购油”项目,并向客户许以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所交资金50%至100%的高额回报,以丽江**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409人(其中7人同时参与“半价购车”项目)签订《半价购油协议书》,吸收资金6761658元人民币;与25人签订《半价购车协议书》,吸收资金1317100元人民币。所吸收资金由宝某某实际掌控,部分用于向客户返款、部分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部分用于业务员工资及返点、部分用于投资购买“云**”和“**天下”积分。2018年5月份,因“**天下”和“云**”被查处,**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能力继续向客户返款。

集资参与人杨某某等人于2018年12月23日报案至玉龙县公安局,被告人宝某某经传唤到案。

经昆明正宇司法鉴定所鉴定,丽江**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半价购车”、“半价购油”方式向427人吸收资金人民币8,078758.00元;截止2019年8月8日,已返款金额为人民币4,764177.71元; 未退本金金额为人民币3,467264.00元;多退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52,683.71元。其中,在“半价购油”项目中,与409人(其中7人同时参与“半价购车”项目)签订了481份《半价购油合同》,共吸收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761,658.00元。截止2019年8月8日,已返款金额为人民币3,553,433.00元;未退金额为人民币3,251,825.00元;多退本金金额为人民币43,600.00元。在“半价购车”项目中,与25人(其中7人同时参与“ 半价购油”项目)签订了25份《半价购车合同》,共吸收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317,100.00元。截止2019年8月8日,已返款金额为人民币1,210.744.71元;未退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15,439.00元;多退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09,083.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手续、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半价购油合同》、《半价购车合同》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丽江**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经公司实际负责人宝某某策划后以“半价购车”、“半价购油”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向427人吸收资金人民币8,078758.00元,数额巨大,对丽江**商贸有限公司及宝某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宝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鉴定报告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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