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宣亚南,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司机,出生地河南省许昌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乡**村**号,租住武汉市洪山区**村**号**房**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2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亚南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8年12月21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5日至4月19日、自2019年6月3日至7月10日);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19日至3月5日、自2019年5月20日至6月3日、自2019年8月11日至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起,被告人宣亚南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伙同“波哥”(另案处理)等人在网上购买防伪纸、墨水等制作假币的工具、配件、材料,并使用上述工具、配件、材料制作假币。
2018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洪山区**小区一快递点将前来取包裹的被告人宣亚南当场抓获并从其收取的包裹内查获用于制作假币的防伪铜版纸100张。随后,公安人员在宣亚南租住地武汉市洪山区**村**号**房**号内查获了用于制作假币的墨水、印花模板、裁纸刀等工具以及面额为20元人民币的疑似假币1725张。
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鉴定,上述1725张2005版20元冠字号D8F0834580、K8A5880350人民币纸币均为假币,面额共计人民币3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花模板、墨水、假币等物证;2.租房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3. 证人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宣亚南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宣亚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亚南伙同他人,共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宣亚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庆贺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宣亚南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U盘一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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