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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宣晓峰盗窃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宣晓峰,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庄**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路**号**单元**室)。被告人宣晓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月10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1月13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宣晓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晓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宣晓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吉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宣晓峰,听取了被害人吉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宣晓峰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宣晓峰在高邮市**路**号被害人吉某某家,采用溜门入户等手段,窃得现金约150元。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宣晓峰主动至高邮市公安局蝶园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吉某某人民币15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电子档案打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吉某某陈述;

3.被告人宣晓峰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5.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宣晓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晓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宣晓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宣晓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宣晓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友明

2020年1022

                                      

附件:

1.被告人宣晓峰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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