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白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现住平川区**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现住平川区**协会家属院**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俊畅,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并于2019年9月1日、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一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至2006年,被告人宣某某承包位于白银市平川区**镇**村**岛集体土地造田发展农业。2007年5月,被告人宣某某分别向白银市国土局平川分局、平川区林业局申请办理了土地证及林权证。2018年5月,被告人宣某某、李某某共同规划、投资在**岛开发旅游项目。2018年10月,被告人宣某某、李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雇佣他人使用机械在**岛毁林挖砂,经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制止后停止采挖。经白银市白银区林业调查规划队认定,太和岛被毁林地面积为32亩,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权证、白银市白银区林业调查规划队出具的认定报告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宣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李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宣某某、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朝华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宣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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