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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3人故意毁坏财物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616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委**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24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温州市瓯海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庄**号)。曾因违反消防规定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宣某某因所居住的本区**花园**幢**室系物业用房与**花园业主委员会产生矛盾,遂找到被告人李某乙,请求李某乙找人对严某某一进行报复,要求在严某某一家门上以涂抹粪便的方式为自己出气,并向李某乙提供了严某某一家具体地址以及出入单元门的感应钥匙。李某乙接受请求后,找到被告人李某甲帮忙。李某甲接受请求后,分别于2019年11月3日21时许、2020年1月中旬一天22时许、2020年4月12日23时许通过钥匙开单元门、尾随住户入门等方式进入楼房单元,三次分别在严某某一位于**花园的两处房产**幢**室和****室房门上涂抹人粪,之后拍照离开,再将照片发送给李某乙,李某乙再转发给宣某某。事后均由物业清洁人员清理了房门的污损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照片);

2. 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警情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产权证、报告、照片、扣押清单、前科材料、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微信聊天截图;

3.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林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一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行政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提取笔录、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宣某某、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萌萌

 2020921

附件:

   1.被告人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宣某某1356622****、1370665****;李某甲1525862****、1777307****;李某乙1373831****);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叁份;

   3.《取保候审决定书》贰份、《监视居住决定书》壹份、补充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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