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谢某某、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宣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周十”窜至广西合浦县**镇**村附属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造林基地处(小班编号:42*****)盗伐该公司幼林,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幼林棵数:111棵,蓄积1.68立方米。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宣某某、谢某某、伙同“谭仔”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委**岭盗伐林木9棵,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盗伐林木蓄积0.8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宣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谢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东军
附:
1.被告人宣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