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901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镇**号,住新邵县**镇**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6时10分许,被告人宣某某驾驶沪******小型越野客车沿21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邵阳市北塔区槐树社区地段时,与在道路上通行的行人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谢某某当场死亡及沪******小型越野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宣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北塔交警大队认定,宣某某系肇事后逃逸,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
2020年9月4日8时0分许,被告人宣某某到**队**队报案,之后8时3分许,宣某某通过手机号码1777397****向邵阳市110指挥中心报案,9时3分许,到邵阳市公安局北塔交警大队向办案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宣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宣某甲等人的证言;3.勘验、指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书;5.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宣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洁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宣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罚具结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