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辽宁省喀左县人,住辽宁省喀左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04时05分,被告人宣某某驾驶辽N****8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喀左县健康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喀左县健康路**路段,碰撞到当事人郭某某驾驶停放在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的辽N****1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9日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9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爱萍

检察官助理:姜伟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住所为喀左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