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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宣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4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单元**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宣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张家口市第十七中学行驶至桥西区清水河北路红旗桥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宣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0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卫民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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