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3870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号,住巢湖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邀集杨某某、江某某、刘强、刘某某等五人在其位于巢湖凤鸣花园小区23号楼1单元负101室以“掼蛋”方式进行赌博,,并累计从中抽头渔利八千余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宣某某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材料、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江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宣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琼
检察官助理:阚冰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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