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21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镇**村**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8日18时许,石河湾小区海格兰德物业服务公司保安被告人宣某某在山海关区石河湾小区南大门处值班时,被害人孟某某在无车位及门禁卡的情况下欲驾车驶入该小区,因其行为违反物业公司规定,故宣某某对孟某某车辆未予放行,后二人因此事发生口角,在宣某某下班离开小区南门值班室后,孟某某继续就此事对宣某某进行质问,宣某某遂对孟某某进行殴打,致孟某某左手中指等部位受伤。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孟某某左手中指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宣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到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路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宣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孟某某的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马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涛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柒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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