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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宣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048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宣某某和被害人蔡某某在诸暨市**镇**村宣某某家中因货款结算问题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宣某某将被害人蔡某某推出门外,蔡某某撞到门口停放的汽车上后导致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蔡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病历资料,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何某某、宣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宣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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