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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宣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3月1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2年,于2012年12月31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晚11时许,被告人宣某某骑人力三轮来到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潭新村黄山建材超市,盗窃四根钢材,6月13日,宣某某将盗取来的钢材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所得赃款一百多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宣某某骑人力三轮车,来到黄山建材超市,盗窃三根工字钢,并于当日将所盗钢材销售给**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所得赃款两百多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3、2020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宣某某骑人力三轮车,来到黄山建材超市,盗窃三根工字钢,并于当日将所盗钢材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所得赃款二百五十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4、2020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宣某某骑人力三轮车,来到黄山建材超市,盗窃四根工字钢,并于当日将所盗钢材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所得赃款五、六十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5、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宣某某骑其人力三轮车,来到黄山建材超市,盗窃一根工字钢、两块短钢材,并于当日将所盗钢材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所得赃款一百多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6、2020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宣某某骑人力三轮车,来到黄山建材超市,盗窃一截几十公分长的钢管、一根热镀锌方管,并于当日将所盗钢材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所得赃款七、八十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7、2020年6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宣某某骑人力三轮车,来到黄山建材超市,盗窃两根热镀锌方管,在其实施完盗窃准备离开现场时,发现警车向其驶来,被告人宣某某便躲避起来,其所盗两根热镀锌方管及作案工具人力三轮车被出警民警查获。

8、2020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宣某某骑人力三轮车,来到黄山建材超市,盗窃一根热镀锌方管,并于当日将所盗钢材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所得赃款七、八十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9、2020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宣某某骑人力三轮车,来到黄山建材超市,盗窃一根热镀锌方管,并将所盗热镀锌方管摆放在其家门口。

10、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宣某某骑人力三轮车,来到黄山建材超市,盗窃一根热镀锌方管,并于当日将6月25日、26日所盗两根热镀锌方管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负责人涂某某,所得赃款一百三十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的证词;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黄山市屯溪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指认笔录;

7、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宣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飞

检察官助理:曹奇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宣某某现在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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