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宣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利川市**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小名“李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土家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路**号,现住利川市**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利川市**路**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利川市**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李某甲、谭某某、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6日;自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宣某某、李某甲、谭某某、任某某等人从利川市龙船天街“爱唯”酒吧出来后碰到周某某、张某某以及被害人彭某某,因彭某某声音较大李某甲与彭某某发生口角,谭某某见此就动手打彭某某,随后李某甲、任某某便上前帮忙对彭某某、周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宣某某见此便从其车上拿出一把管刀准备去砍对方,彭某某、周某某便向龙船天街地下室跑,李某甲、宣某某便跟着追下去,任某某跟着也追下去。彭某某、周某某被李某甲、宣某某堵在地下通道死角处,宣某某拿刀砍向彭某某,彭某某抓住刀刃不放,李某甲便上前帮忙抢刀子,在抢刀子的过程中致使彭某某双手受伤。经鉴定,彭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管刀一把;2.户籍证明4份、到案经过4份、利川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利川市公安局利公(东)行罚决字[2018]5587、5599、5596、56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利川市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2019)利联调字第81、1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利川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床鉴字第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利腾司鉴[2019]临鉴字第2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19份、利川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7.被告人宣某某、李某甲、谭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李某甲、谭某某、任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国智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宣某某、李某甲、谭某某、任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