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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宣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821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上旬,被告人宣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解决小孩上学问题,以缴纳养老保险、请老师吃饭、送老师红包等为由共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户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账号信息、户籍资料、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季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宣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2*******;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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