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8********,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在读博士,家住诸暨市**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月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宣某某因自己经济入不敷出,无法维持其和女友的消费,就谎称其所在单位广州市**广告公司有信用卡分期业务可以高额返点,骗取大学同学即被害人鲁某乙的信任,多次让鲁某乙将信用卡取现后转账给其使用。后宣某某又谎称可以炒房赚钱、单位有职工优惠房等,骗使鲁某乙继续向其转账。2016年12月,宣某某虚构其成立的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一个政府项目,通过投资增加政府流水一个月后就可返利的事实,骗取研究生同学即被害人谭某某的信任,向谭某某筹集资金。后宣某某又谎称自己认识**老板以及政府部门领导,可以拿到优惠购房指标,骗使谭某某继续为其筹钱。宣某某将骗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截至案发前,宣某某仍未退还鲁某乙人民币439461.5元,未退还谭某某人民币220104.22元。
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宣某某在浙江**火车站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宣某某已全部退还鲁某乙被骗钱款、退还了谭某某11万元,并取得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工资明细、消费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资金往来表、对账表、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鲁某甲、杨某某、徐某某、吕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鲁某乙、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9565.7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文生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宣某某现在家;
2.诉讼卷、证据卷、补充侦查卷共计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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