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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宣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城区**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1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朔城区公安分局小平易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宣某某到小平易派出所投案自首,当场上缴疑似毒品土制海洛因10小包,约0.925克(带包装);后经对被告人宣某某讯问,其对自己贩卖毒品一事供认不讳;2018年7月13日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宣某某上缴的疑似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测量净重0.33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业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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