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宣某某,QQ昵称:**,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桥头**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宣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桥头**号家中,通过互联网,仿照DNF网络游戏抽奖页面架设钓鱼网站(www.svip-julebu.cn),使用新星邮件群发机软件向不特定用户群发带有该钓鱼网站地址的抽奖电子邮件,骗取用户点击登录领奖,待用户登录时非法获取用户QQ账号、密码共计900余组,后转卖非法获利5000余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宣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指定管辖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财付通账目明细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架设钓鱼网站,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他人QQ身份认证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大为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补充材料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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