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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宣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宣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宣某甲、宣某乙(另案处理)合谋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由宣某乙幕后掌控,宣某甲实际操作实施诈骗行为。后宣某甲租住于本市**镇**路**号**公馆**房,自2017年5月份开始其在租房内利用购买的银行卡、手机、手机卡等在电脑登录58同城等网站注册信息并发帖,谎称自己是相关部门内部人员,可以内部办理学历证、驾驶证等真的证件,致使多名受害人上当转钱办证受骗,涉案金额12371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宣某甲声称可以办理驾驶证,通过微信jiaxiaozhiwang(昵称:驾照考试办理),手机1326599**, 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62672064****(户名:林某某),骗取莫某某10800元。

2.2018年3月,被告人宣某甲声称是厦门大学招生办人员,可以办理厦门大学的本科毕业证,通过微信lily3264(昵称:学历教育),手机1825321**,骗取刘某甲9800元。

3.2018年5月,被告人宣某甲自称是李老师,有内部关系,不需考试可以直接办理云南民族大学呈贡校区的毕业证,通过微信lily3264,手机1825321**,骗取马某某5860元。

4.2018年6月,被告人宣某甲在58同城网上声称是湖南邵阳驾校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免考办理驾驶证,通过微信ghabt395,民生银行银行卡621691031269****(开户名李某甲,)骗取陆某某5000元。

5.2018年6月,被告人宣某甲以消除酒驾记录、直买驾照的服务为由,在58同城网声称时驾考培训机构的光明驾培中心人员,通过电话15287261**(微信同号)、1369265**等骗取阮某某19250元。

6.2018年7月,被告人宣某甲以代办升级驾照的方式,通过电话13246971895,微信ghabt395、JTJX58,银行卡6214832036518186(招商银行,户名罗某某),骗取刘某乙8800元。

7.2018年9月,被告人宣某甲声称是车管所李姓工作人员,可以提供驾照包考的服务,通过微信NBC198888(昵称:雨中漫步)、ghabt395、sys0727(昵称:驾考中心),手机1825327**、1383192**, 民生银行卡号621691031363****(户名:李某乙),骗取刘某丙3000元。

8.2018年9月,被告人宣某甲在58同城网自称是办理大学本科学历证机构的李姓工作人员,以办理大学本科学历的服务为由,以电话1825321**,微信xuan198905,银行卡621700339000820****(建设银行,户名何某某)等骗取王某某16800元。

9.2018年12月,被告人宣某甲声称可以办理驾驶证,通过微信ggahh52013144、1507831**,手机1383192**,骗取史某某11800元。

10.2019年5月,被告人宣某甲在58同城网站声称自称是驾考培训机构的李姓工作人员以免考办理驾照的服务为由,以微信,电话1379801**、1326599**,骗取张某某12800元。

11.2019年6月,被告人宣某甲声称可以办理驾驶证,通过微信kfcc110(昵称:驾考中心)、Fhjj46yfv(昵称:驾考中心),手机1562583**、1379801**、1326751**、1781712**,骗取周某甲8000元。

12.2019年7月,被告人宣某甲在58同城网声称可以代考驾照,以微信号kfcc110、jtjx666333、pangzi 03190319、Fhjj46yfv,电话1326599**、1379801**,骗取周某乙11800元。

案发后,宣某甲家属退赔被害人马某某5860元,刘某乙8800元,周某甲8000元,周某乙11800元,陆某某5000元,阮某某19250元,张某某12800,莫某某10800元,均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宣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20年1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宣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十五册(含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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