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146号
被告人宦松,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4********,汉族,初中,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双碑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宦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宦松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有限公司重庆至东莞的货运车辆内,被告人宦松利用其从事装卸快递货物的便利,趁人不备,先后十次将写有“靓机”字样包裹内的手机盗走。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宦松在上述货运车辆内盗窃星眸黑vivoS5手机1部。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3号附2号以1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98元。
2.2020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宦松在上述货运车辆内盗窃枫叶金三星 C9 Pro手机1部。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3号附2号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99元。
3.2020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宦松在上述货运车辆内盗窃星河银华为Mate30 Pro5G版手机和蓝色华为畅享8手机各1部。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3号附7号分别以4100元、3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799元、650元。
4.2020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宦松在上述货运车辆内盗窃冰河白魅蓝5手机和磨砂黑vivox9splus手机各1部。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旁边的一处摊贩以及兴胜路3号附7号分别以20元、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99元、700元。
5.2020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宦松在上述货运车辆内盗窃樱语粉华为畅享9Plus手机1部。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3号附7号以65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950元。
6.2020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宦松在上述货运车辆内盗窃魅海蓝荣耀9X和深空灰苹果X手机各1部。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旁边的一处摊贩以及兴胜路3号附7号分别以550元、235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分别为1450元和3350元。
7.2020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宦松在上述货运车辆内盗窃黑色华为畅享10plus手机和酒红坚果Pro2手机各1部。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旁边的两个不同的摊贩分别以400元、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手机价值分别为1649元和850元。
8.2020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宦松在上述货运车辆内盗窃皓月银魅蓝Note6、雀羽蓝vivoX27和黑色iphone11手机各1部。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兴胜路3号附2号以120元的价格将魅蓝Note6卖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兴胜路3号附7号将剩余的另外两部手机分别以1250元、380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三部手机价值分别为499元、1799元和5299元。
9.2020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宦松在上述货运车辆内盗窃白色苹果X手机1部。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3号附7号以278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3699元。
10.2020年4月6日晚上,被告人宦松在上述货运车辆内盗窃宝石蓝华为mate20X手机1部。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旁边的一处摊贩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2799元。
被告人宦松于2020年04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宦松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的十六部手机的价值总计参万壹仟柒佰拜捌拾玖元(317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找靓机平台手机订单等书证;
2.被害人秦某某、甘某某、冷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姜某某、谭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刘某乙、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宦松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刑事案件指认现场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宦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宦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宦松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宦松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宦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宦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镔
检察官助理:高袁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宦松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822525****;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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