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宦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5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扬中市**街道**村**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7时左右,被告人宦某某至**村**组与**组交界处,将被害人停放在此处路边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盗走,车内有7包云烟。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及香烟总计价格为人民币2279元。
当日,被告人宦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涉案电动车及香烟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宦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检察官助理:路小朋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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