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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宦龙盗窃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宦龙,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路**号。被告人宦龙曾因盗窃,于2006年2月20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19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17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宦龙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宦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宦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汪某某、吴某某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宦龙,听取了值班律师李亚春和被害人汪某某、吴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宦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宦龙先后多次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河滨新村、信安花园等小区入户盗窃7起,窃得人民币1955元,价值人民币3200元的手机1部。现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宦龙在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采用攀爬天然气管道方式从厨房窗户进入**单元**室汪某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2.2019 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宦龙在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采用攀爬天然气管道方式从厨房窗户进入**单元**室吴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400余元和南京牌香烟半包;

3.2020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宦龙在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采用攀爬天然气管道方式从厨房窗户进入**单元**室吕某某家客厅,盗窃苹果X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 元;

4.2020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宦龙在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号楼,采用攀爬天然气管道方式从厨房窗户进入**单元**室赵某某家客厅,盗窃人民币10元;

5.2020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宦龙在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采用攀爬天然气管道方式从厨房窗户进入**单元**室施某某家客厅,盗窃人民币1400元;

6.2020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宦龙在沭阳县**街**小区**号楼,采用攀爬天然气管道方式从厨房窗户进入**单**室王某某家客厅,盗窃人民币125元;

7.2020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宦龙在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采用攀爬天然气管道方式从厨房窗户进入**单元**室葛某某家客厅,盗窃人民币20元和煊赫门牌香烟半包。

2020年6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宦龙在沭阳县沭城街道三匹马竞争宾馆106房间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宦龙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宦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宦龙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宦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宦龙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宦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宦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宦龙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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