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公诉刑诉〔2018〕459号
被告人宫厚利,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81********,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开设鑫达投资公司(未注册),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镇**村,住高密市**街**花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2日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3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郭冰,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7********,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住高密市醴泉街道永安村。2017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2日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年7月23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赞,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6********,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庄**村。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2日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年7月23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褚皓伟,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3********,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住高密市**街道**街**宿舍。2013年3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4月30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2日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年7月23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郭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7********,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镇**村。2012年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4月30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8年7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51992********,汉族,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镇**村。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5********,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镇**村。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0********,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镇**村,住高密市**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鹿洪祥,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4********,山东省高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2016年1月2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2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8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6********,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街**号**号楼**单元**室。2005年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得假释,2012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8********,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庄**街**号。2016年4月21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2********,山东省高密市人,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住高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10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7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鞠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7********,山东省高密市人,个体,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厚利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郭冰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褚皓伟、郭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张赞、任某某、鹿洪祥、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夏某某、郭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9日,高密市公安局在办理宫厚利、刘某乙、刘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宫厚利私自违法开设鑫达投资理财公司,雇佣社会人员、前科人员,组成较为固定的发放高利贷团伙和高利贷非法讨债团伙,采用最新型的放贷方式“套路贷”,采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讨债方法,非法获取巨额利益。
2014年以来,被告人宫厚利为发放高利贷、讨要欠款,攫取暴利,发展势力,先后网罗、控制、操纵多名社会人员,跟随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宫厚利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郭冰、张赞、褚皓伟、郭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组织结构,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宫厚利为首的恶势力。在高利债务人员无法还清本金或者利息的时候,被告人宫厚利就指使被告人郭冰、张赞、褚皓伟、郭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以非法拘禁、强拿硬要、语言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等手段进行索债并采用到借款人和担保人家中砸玻璃、喷字等手段对当事人家属进行滋扰,扰乱高密市的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管理成员,被告人宫厚利利用高密市贵宾首府13楼、21楼的写字间作为聚集点。被告人宫厚利为笼络人心,其包管手下人员在工作期间的餐费,并为没有固定居所居住的人员提供住处。在集团成员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或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时,被告人宫厚利出头予以解决。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褚皓伟、郭某乙受被告人宫厚利指使窜至高密市**镇**村范某某家中索要欠款,后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井沟派出所行政拘留,被告人宫厚利在其二人出所之后主动请其吃饭并给予其二人“抚慰金”。
1、非法拘禁张某某的事实
2014年农历春节前的一天,张某某从被告人宫厚利处借钱5000元,张某某给被告人宫厚利写下5000元借条,并约定借款一个月,被告人宫厚利提前扣除1200元利息及考察费后,实际向张某某付本金3800元,到期后张某某暂无能力偿还。2015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宫厚利指使被告人鹿洪祥(已判决)采用看管的方法向张某某索要欠款,当日14时许,被告人鹿洪祥伙同被告人田树刚(在逃)等人将张某某用车强行拉至鹿洪祥位于醴泉街道尧头社区的家中,到达后,被告人田树刚等人离开被告人鹿洪祥家,被告人鹿洪祥又打电话将被告人单奕恺(已判决)叫来后一起看管张某某。4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鹿洪祥伙同被告人单奕恺将张某某带至贵宾首府1320房间由被告人宫厚利辨认是否是张某某本人,被告人宫厚利确认后,该二人又将张某某带回被告人鹿洪祥家中继续对其进行看管。2015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鹿洪祥、单奕恺又将张某某带至贵宾首府1320房间索要欠款,并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张某某进行殴打。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鹿洪祥、单奕恺、门忠平在火车站乐家宾馆305、403房间内对张某某采用戴手铐的方式进行拘禁,期间,被告人单奕恺、门忠平均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张某某进行殴打。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鹿洪祥找到在南关派出所工作的协警邹栋梁要求帮忙打开手铐时被邹带至南关派出所。张某某共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6小时。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非法拘禁李某某、向李某某家人强拿硬要等事实
2017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宫厚利伙同被告人郭某乙、褚皓伟、夏某某等人为向李某某索要欠款,将李某某非法拘禁在其位于贵宾首府的办公室内长达3个小时,期间采取用棒球棍击打、手撕头发打脸的方式殴打李某某,并采用拍裸体视频、语言威胁的方式逼迫李某某还钱。
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为套路李某某向其索债,伙同被告人郭某乙让李某某买新车之后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获取资金偿还自己的债务,强迫李某某及其继父温某某到高密市奔腾轿车4S店办理车贷买车,后李某某反悔办理车贷,被告人宫厚利在其位于贵宾首府的办公室内与李某某商量未果,被告人宫厚利、郭某乙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李某某进行非法拘禁两个多小时。期间,被告人郭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采取用手打脸部、撕头发、脚踹的方式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郭某乙以交钱保证李某某的人身安全要挟李某某的继父温某某、母亲孙某某,以收取办理贷款买车时产生的手续费为名向李某某父母强拿硬要现金1300元。
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乙在高密市贵宾首府电梯处遇见李某某后,在早已不跟宫厚利混社会的情况下,将李某某强行拖至被告人宫厚利贵宾首府的办公室内,恣意对李某某采用手掐脖子、打脸及头部的方式对李某某进行殴打。
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为向李某某索要欠款,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办公室内对李某某进行非法拘禁,逼迫李某某还钱。期间被告人宫厚利对李某某采取手打脸部的方式进行殴打,逼迫李某某还钱并扣押李某某的苹果5S手机抵500元的债务。被告人宫厚利、刘某乙非法拘禁李某某3个小时,被告人刘某甲参与非法拘禁李某某2个小时。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宫厚利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窜至高密市五中转盘附近将正在吃卷饼的李某某强行带至被告人宫厚利办公室,向其索要欠款。后三被告人对李某某进行非法拘禁,长达3小时,期间采用手撕李某某头发撞墙、手打脸部、脚踹、用木棍打手等方式对李某某进行殴打。
3、向焦某某强拿硬要的事实
2016年7月10日,焦某某以一辆奔驰轿车为抵押从被告人宫厚利处借款4万元。焦某某按约于2017年7月20日12时还款时,被告人宫厚利不接电话,下午17时许,焦某某在被告人宫厚利办公室门口等到宫厚利,在焦某某还清4万元后,被告人宫厚利以焦某某还款晚了五个小时为由,指使被告人褚皓伟、张赞等人采用语言恐吓、威胁、不归还欠条及扣押车辆为要挟强拿硬要人民币12000元。
4、诈骗范某甲事实
2016年6月22日,荆某某向被告人宫厚利借款10000元,并同时书写借条两张,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并由范某某担保,后荆某某无钱归还。到期后,被告人宫厚利于2016年7、8月份一天上午,指使被告人褚皓伟、张赞等人到高密市**镇**村范某某爷爷家中,向范某某父亲范某甲要100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宫厚利在钱已经要回的情况下,又带领蔡某某、颜某某等人用另一张欠条,诈骗范某甲人民币10000元。
5、向张某某强拿硬要事实
2017年12月20日,曾某某从被告人宫厚利处借钱4700元,张某某为曾某某担保向被告人宫厚利贷款。被告人宫厚利在放贷过程中,让曾某某和张某某分别以借款人的名义给自己打借条,故意制造与张某某之间假的微信转账记录证明依才也曾借过钱。被告人宫厚利在曾某某已还清借款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采用语言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强拿硬要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
6、向肖某某、王某壬强拿硬要事实
2015年12月23日,肖某某从被告人宫厚利处借款2000元,并书写2800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5天,被告人宫厚利提前将利息400元及考察费400元扣除后,将余款2000元交给肖某某,到期后肖某某按照约定还款2800元,后宫厚利以肖某某还款逾期为由向肖某某索要违约金1000元。2016年1月25日,肖某某还给被告人宫厚利1000元违约金时,被告人宫厚利伙同被告人鹿洪祥又以肖某某到别处借过贷款是违约行为为由,又逼迫肖某某写下5000元借条。2016年1月份一天,肖某某向被告人宫厚利借款4000元,被告人宫厚利让其书写7000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人宫厚利将一个月利息3000元扣除后,将余款4000元交给肖某某,被告人宫厚利知道肖某某还欠别人钱后,又伙同被告人鹿洪祥抢回2000元,实际交付余款2000元,被告人宫厚利趁机又逼迫肖某某写下8000元违约金欠条一份。2016年1月份一天,肖某某因家中买车需要资金周转,借款10000元,写下12000元借条后并由王某壬担保,约定期限一个月,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担保,宫厚利在并未实际未向肖某某交付本次借款的情况下,采用语言威胁,恐吓、去其家里闹事等方式索要30000元。2016年8月28日,肖某某因家中急事周转,肖某某家属因之前借款的事情找过宫厚利不要再借钱,被告人宫厚利就以宋嘉晨的名义借款给肖某某,从被告人宫厚利处借款3000元,写下5000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肖某某用一个苹果笔记本电脑作为抵押,被告人宫厚利将一个月利息2000元扣除后,将余款3000交给肖某某,到期后肖某某没钱偿还,想用抵押的笔记本抵账,被告人宫厚利不同意,后采用语言威胁、恐吓家属、不还欠条等方式跟肖某某家属索要12000元,强拿硬要9000元。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4月4日期间,被告人宫厚利指使被告人鹿洪祥、郭冰等人以王某壬给肖某某担保为理由,采用语言威胁、恐吓、恐吓家属等方式向王某壬强拿硬要人民币1000元,向王某壬父亲索要4000元,共强拿硬要人民币5000元。在肖某某与被告人宫厚利借贷过程中,被告人宫厚利向肖某某及其亲属、王某壬及王某壬亲属强拿硬要43000元。
7、向王某甲强拿硬要事实
2015年11月份一天,王某甲从被告人宫厚利处借款2000元,并书写3800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人宫厚利将一个月利息及考察费1800元扣除后,将余款2000元交给王某甲。2016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宫厚利伙同被告人褚皓伟以王某甲恶意违约为由,在办公室内采用语言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王某甲写下10000元包含本金、违约金、利息的借条,后王某甲陆续还被告人宫厚利11000余元。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伙同被告人褚皓伟将王某甲叫到办公室后采用殴打、语言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王某甲再拿出12000元了事,王某甲当时拿不出钱,宫厚利又逼迫其给宋某某写下14000元借条,扣除一月利息后,将12000元给了宫厚利。被告人宫厚利强拿硬要23000余元。
8、非法拘禁张某甲、砸毁张某甲家玻璃的事实
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为向张某甲索要违约金,指使被告人褚皓伟等窜至高密市康庄社区窦富台子村张某甲家中将其带至宫厚利贵宾首府的办公室内,被告人宫厚利伙同被告人褚皓伟、郭某乙对张某甲非法拘禁,期间让张某甲蹲在地上不准起来,以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张某甲拿违约金。后被告人宫厚利趁机逼迫张某甲向在场的周某某借钱7500元,偿还违约金。被告人宫厚利、褚皓伟、郭某乙非法拘禁张某甲三个小时。
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向张某甲索要违约金,指使被告人褚皓伟、夏某某、郭某丙将张某甲带至其贵宾首府的办公室内,后被告人宫厚利伙同被告人褚皓伟、夏某某、郭某丙对张某甲非法拘禁,期间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张某甲拿12000元的违约金。后被告人宫厚利趁机逼迫张某甲向宋某某借款12000元,偿还违约金。被告人宫厚利、褚皓伟、夏某某、郭某丙参与非法拘禁张某甲五个小时。
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为逼迫张某甲的家人替张某甲还钱,指使被告人褚皓伟等人夜间驾车窜至高密市康庄社区窦富台子村张某甲家,用棒球棍将张某甲家屋后20页玻璃砸破,价值300余元。
9、向王某乙强拿硬要事实
2015年10月份一天,王某丙从被告人宫厚利处借款5000元,葛某某为其担保,王某丙给被告人宫厚利书写7000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宫厚利将一个月利息及考察费2000元扣除后,将余款5000元交给王某丙,王某丙在支付五个月利息后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及本金。被告人宫厚利将王某丙骗至其办公室内后,指使被告人郭冰、任某某对王某丙进行殴打,逼迫其再打一份15000元的包含本金、违约金在内的借条和王某丙所住房屋的租赁协议。后被告人宫厚利指使被告人鹿洪祥持5000元的假借条窜至王某丙父亲王某乙驾驶的公交车上索要欠款,后王某乙在西关所门前将5000元现金还给宫厚利。后被告人宫厚利伙同被告人郭冰等人窜至高密市城里新村王某丙家要钱,因无法打开王某丙家的防盗门遂用石头砸门、用工具撬锁,致使王某丙家的防盗门变形、门锁损坏无法使用。2016年大年三十,被告人宫厚利伙同被告人郭冰、鹿洪祥窜至高密市**庄**村王某乙家中问其要钱,并以不还钱就把王某乙带走要挟王某乙的老母亲,逼迫王某乙还钱。王某乙在被告人宫厚利的威胁之下,同意春节之后还钱。后王某乙拖人找被告人宫厚利讲情后还款10000元,被告人宫厚利强拿硬要8000元。
10、向徐某某强拿硬要事实
2016年6月份的一天,徐某某从宫厚利处实际借款8200元,并书写10000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徐某某按照约定前来还款,待徐某某还款10000元后,被告人宫厚利以徐某某在其他地方给朋友做过担保为由,无故索要高额违约金,被告人宫厚利伙同被告人褚皓伟、张赞等人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的方式对徐某某强拿硬要人民币4000元。
11、向逄某某强拿硬要事实
2016年1月的一天,逄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三人替付某某担保从被告人宫厚利处实际借款6000元,付某某书写10000元借条,到期后付某某躲藏起来未偿还借款。被告人宫厚利带领被告人鹿洪祥、张赞等人来其家中索要,在对逄某某以及其父母承诺偿还3000元就与逄某某清账之后,被告人宫厚利以让逄某某跟其回办公室拿借条为由将逄某某骗到办公室后,伙同被告人鹿洪祥、张赞采用语言威胁、恐吓的方式继续让其帮付某某偿还债务,并强迫其写下10000元借条。第一个月,逄某某还被告人宫厚利利息2000元现金。第二个月,逄某某暂无力偿还本息,被告人宫厚利伙同被告人张赞、鹿洪祥将逄某某带至其办公室内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逄某某更新了一份12000元的借条。第三个月,被告人宫厚利伙同被告人张赞、鹿洪祥继续向逄某某索要欠款,因逄某某无力偿还欠款,被告人宫厚利、张赞采用殴打的方式逼迫逄某某还钱,逄某某害怕继续遭到殴打便借了1000元现金还给被告人宫厚利。后逄某某及其家人在被告人宫厚利不断滋扰之下,被迫将12000元现金还给被告人宫厚利。被告人宫厚利强拿硬要8000元。
12、向王某丁强拿硬要事实
2016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宫厚利带领被告人郭冰、褚皓伟、张赞等人窜至高密市仁和社区莳戈庄村王某戊父亲王某丁家中,说其儿子王某戊欠他的钱,采用语言威胁、侮辱、恐吓、跟踪家属等方式索要债务。2016年5、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宫厚利指使被告人张赞、褚皓伟窜至王某丁家中,用自喷漆喷字在其家门口墙上喷字进行侮辱,并将玻璃砸破,价值200余元。至2017年9月,被告人宫厚利带领被告人郭冰、褚皓伟、张赞等人采用上述手段向王某戊父亲王某丁索要60000余元。
13、任意损毁保险公司财物
201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因制造虚假车祸现场骗保被华泰保险公司识破,被告人宫厚利带领被告人张赞、褚皓伟等人来到华泰保险公司办公大厅内无理取闹,对华泰保险公司职员进行语言侮辱,当晚被告人宫厚利指使被告人褚皓伟、张赞用自喷漆在华泰保险公司大门喷字“骗子公司”。
14、在徐某甲家滋扰事实
2015年7月份的一天,徐某甲从被告人宫厚利处借款,后无力偿还本利。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宫厚利带领被告人鹿洪祥、郭冰、张赞、任某某等人窜至高密市刘戈庄徐某甲家,对徐某甲的母亲采用语言威胁、恐吓等方式索要债务,并用木棍将徐某甲家的大门锁眼堵住逼其母亲还款。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指使被告人郭冰窜至徐某甲家,在徐某甲及其邻居外墙上用黑色的自喷漆喷字,逼迫徐某甲还钱。
15、到岳某某、张某乙家滋扰、毁坏财物,非法拘禁赵某乙事实
2016年6月份的一天,岳某某向被告人宫厚利借款8000元,赵某乙为担保人,二人均写借条。后因岳某某无能力还清债务,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指使被告人褚皓伟、郭某乙窜至高密市**街道**村岳某某家中向其父母索要债务,期间被告人褚皓伟、郭某乙用语言威胁岳某某父亲岳某甲,不还钱就不离开其家,并用将岳某甲晾晒的玉米扔到沟里的方式逼迫岳某甲替岳某某还钱。同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继续向岳某甲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褚皓伟、郭某乙夜间驾驶车辆窜至其家在铁门上喷字并用石头将岳某某家南屋的八页窗户玻璃及两页门玻璃砸破,价值300余元。
被告人宫厚利多次向为岳某某担保的赵某乙索要欠款,并带领被告人褚皓伟、张赞等人多次窜至赵某乙位于北大王庄的家中向其父母索要欠款,让其替岳某某偿还债务未果。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为逼其替岳某某还钱,指使被告人褚皓伟、郭某乙夜间驾驶车辆窜至高密市**庄,二人误将张某乙家当作赵某乙家,用自喷漆在张某乙家门口东墙上喷字,并用棒球棍将其家屋后的七页玻璃砸破,价值200余元。
2017年初的一天,赵某乙骑电动车停靠在高密市**路路边时,被告人宫厚利伙同被告人褚皓伟、夏某某、郭某丙强行将赵某乙拽到夏某某驾驶的白色依维柯车上,带至被告人宫厚利的办公室后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逼迫赵某乙替岳某某还钱,期间被告人宫厚利指使被告人褚皓伟对赵某乙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宫厚利逼迫赵某乙向其朋友借款4000元还给自己,并扣押其电动车、手机逼赵某乙继续还钱。被告人宫厚利、褚皓伟、夏某某、郭某丙参与非法拘禁赵某乙5个小时。
16、任意损毁王某已财物事实
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宫厚利为向王某已索要欠款,指使被告人褚皓伟、李英帅(在逃)、刘某甲、刘某乙多次到高密市大牟家镇王某已的纺织厂向王某已索要欠款未果。201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夜间驾车窜至高密市大牟家镇王某已家将其家的一页窗户玻璃砸破,价值30余元。
17、郭冰故意伤害事实
2017年11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郭冰在高密市**街道**村**街北头东侧因土地纠纷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郭冰用斧头、拳头将刘某某面部、鼻子打伤。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鼻骨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面部之伤情构成轻微伤。
18、任意损毁门某某财物
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因向刘某丙索要欠款,与之发生口角,遂伙同被告人鹿洪祥、张赞窜至高密市柏城镇门某某经营的坤然投资理财店门前将刘某丙打伤。刘某丙报警后,柏城派出所将涉事双方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被告人宫厚利对刘某丙进行经济赔偿。被告人宫厚利因此心生怨恨、借故生非,于2016年7月份的一天,指使被告人褚皓伟、张赞、郭冰携带消防斧、自喷漆夜间驾车窜至高密市柏城镇门某某店门前,用红色自喷漆在卷帘门上喷字,用消防斧将门某某店的两扇合金卷帘门砍破。经鉴定,卷帘门被损价值981元。
19、诈骗孙某甲、向孙某甲强拿硬要事实
2015年7、8月份一天,孙某甲和卢某某共同为刘某丁担保向被告人宫厚利借款5000元,三人分别以借款人的名义给宫厚利打5000元的借条。后刘某丁无力偿还本金,被告人宫厚利遂以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孙某甲替刘某丁代还本金及利息,并无故将利息升至1300元。在孙某甲主动提出将本金一次性还给被告人宫厚利的情况下,被告人宫厚利以之前与刘某丁协商好等刘某丁还本金为由,让孙某甲继续每月偿还利息9个月,共诈骗孙某甲9100元。
2017年3、4月份的一天,孙某甲为卢某某担保向被告人宫厚利借款5000元。后卢某某无力偿还本金,被告人宫厚利遂以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孙某甲替卢某某代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人宫厚利在孙某甲已将本金还清的情况下,又以孙某甲还款逾期为由向孙某甲索要违约金,并带人夜间窜至孙某甲父母位于公路局宿舍的家中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向其父母索要违约金2000元。
20、任意损毁宫某甲、宫某乙及其家属财物事实
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为泄私愤、打击报复宫某乙及其家人,指使被告人王某壬夜间窜至高密市鑫正小区宫某乙女儿宫某丙家,在其家防盗门上用红色的自喷漆喷字并用木质羊镐柄将其家的两页阳台玻璃砸破,价值100元。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指使被告人王某壬、鹿洪祥夜间窜至高密市**镇**村宫某乙家用铁质棒球棍将宫某乙家屋后的四页铝合金玻璃砸破,价值共计400余元,将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子点燃后将宫某乙家屋山头上堆放的麦秸引燃,烧毁麦秸上方的电表盒及电线。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指使被告人王某壬、鹿洪祥夜间窜至高密市**镇**村**村委书记宫某甲家屋后采用带着头盔伪装的方式,用铁质棒球棍将宫某甲家屋后的10页玻璃砸碎,价值共计300元。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指使被告人王某壬夜间窜至宫某甲家屋后用铁质棒球棍将宫某甲家屋后的10余页玻璃砸碎,价值共计300元。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指使被告人王某壬、鹿洪祥夜间窜至宫某甲家用铁质棒球棍、石头将宫某甲家南侧和北侧的20余页玻璃砸碎,价值共计500余元。
21、任意损毁宋某甲、宋某乙家财物
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侯君善向被告人宫厚利借款一万元,宋某甲为其担保。2016年11月份,侯君善无能力偿还债务,被告人宫厚利为让宋某甲替侯君善偿还债务,伙同被告人张赞、郭冰、任某某等人窜至柏城镇冶家庄村宋某甲家中索要欠款未果,指使三人夜间窜至柏城镇冶家庄村在宋某甲家的大门上及南墙上用自喷漆喷字,又先后将宋某甲及其叔宋继臻家的后窗玻璃砸破,价值400余元。
22、任意损毁仪某某家财物、实施滋扰事实
2016年王某戊向被告人宫厚利借款两万元,仪某某为其担保,后王某戊无能力偿还债务。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伙同被告人张赞、郭冰、任某某窜至姜庄镇仁和二村仪某某家索要欠款未果,指使三人夜间窜至仪某某家门前,在其家门前停放的中华牌轿车上、外墙上、铁门上喷字并将其家屋后的10余页玻璃砸破,价值200余元。
23、向董某某强拿硬要事实
2017年5月份,董某某向被告人宫厚利借款,并签订了住房租赁协议,约定如果董某某不能在规定还款期限内还款,被告人宫厚利可对董某某的住房进行租赁,房租归宫厚利所有。后董某某在还款期限前几天联系被告人宫厚利欲还款,被告人宫厚利谎称自己在外地,等其回来之后再让董某某还款。被告人宫厚利事先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预谋,董某某在还款日联系还款时,被告人宫厚利采用故意不接电话、不露面的方式“失踪”,致董某某不能按时还款。被告人宫厚利故意制造董某某还款逾期后,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董某某以向外租住其住房为要挟,逼迫董某某支付2000元违约金。
24、向唐某某强拿硬要事实
2017年2月24日,唐某甲向被告人宫厚利借款5000元,后唐某甲无力偿还。2017年5月份,被告人宫厚利伙同被告人郭某乙、褚皓伟窜至高密市工业区**村唐某甲的家中向其父唐某某索要欠款5000元,后三人在唐某某已经还清欠款的情况下又以让唐某某支付辛苦费和路费为名强拿硬要2000元,并以不拿钱就再到其家中来闹事要挟唐某某。
25、任意损毁曹某某家财物、实施滋扰事实
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宫厚利为逼迫曹某某及其家人偿还债务,伙同被告人褚皓伟、郭某乙夜间驾驶车辆窜至高密市**村曹某某父亲曹某甲家门前,用自喷漆在其家外墙上、门上喷字,并用石头将其后窗的八页玻璃砸破,价值100元。
26、向管某甲强拿硬要事实
2017年12月份,管某乙向被告人宫厚利用标致牌轿车作抵押借款四万元。2017年12月21日下午,杜某某帮助管某甲用ATM转账四万元的方式还钱给被告人宫厚利,被告人宫厚利为向管某甲多要钱,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与管某甲、杜某某交涉,让其二人等ATM转账的四万元钱到账之后再来赎回管某乙的抵押车。次日下午,管某甲、杜友接到ATM转账到账的短信提醒后,要求被告人宫厚利返还车辆,被告人宫厚利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ATM转账到账超出还款日期为由,以不拿违约金就不归还车辆相要挟向管某甲强拿硬要3000元。
27、到张某戊家事实滋扰事实
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宫厚利伙同被告人王某壬、鹿洪祥等人为向张某己索要欠款,窜至**村张某己父亲张某戊家中,在其家门前采取拉横幅、烧纸、放小喇叭的方式逼其替张某己还钱。次日被告人宫厚利再次伙同被告人王某壬、鹿洪祥等人窜至张某戊家中,在其家门前采取拉横幅、烧纸、放小喇叭的方式逼张某戊替张某己还钱。
28、向付某某、宋某丙强拿硬要事实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付某某联系被告人张赞让其帮助自己贷款,后被告人张赞带领付某某与宋某丙到被告人宫厚利贵宾首府的办公室借钱,事前被告人张赞为骗取付某某与宋某丙的贷款钱,误导本不互相认识的付某某与宋某丙互称为同事向被告人宫厚利贷款一万元,付某某为主贷人,宋某丙为付某某担保。付某某与宋某丙分别以借款人的名义向被告人宫厚利打一万元借条,被告人宫厚利扣除保证金、利息、考察费等费用后实际交付付某某6500元现金。后付某某借来的钱被被告人张赞骗走,被告人宫厚利发现实情后让付某某与宋某丙立即偿还自己的债务,要求付某某与宋某丙分别偿还自己5000元钱。付某某先期还给被告人宫厚利4000元之后,与被告人宫厚利商议尾款1000元过几天凑齐之后再还,被告人宫厚利借机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让付某某给自己打3000元借条,并以不打借条就等着挨揍相要挟,强拿硬要2000元。被告人宫厚利在付某某开始偿还债务期间,将宋某丙骗至其办公室内,采用语言威胁、欺骗宋某丙等方式让其替付某某还5000元的欠款,后被告人宫厚利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语言威胁宋某丙让其书写5000元借条逼宋某丙还钱,付某某先后被强拿硬要3000余元。
29、任意损毁张某辛家财物事实
2016年8、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宫厚利为替李某某向张某辛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任某某、鹿洪祥等携带消防斧、石头驾驶车辆窜至高密市**街道**村**街**号张某辛家门外,采取砸玻璃的方式逼迫张某辛还钱。后被告人宫厚利持消防斧将张某辛家南屋玻璃上封的铁皮砍破,被告人任某某、于某某用石头将张某辛家二楼玻璃砸破,价值共计200余元。
30、到周某乙家实施滋扰事实
2016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宫厚利伙同郭冰用红色自喷漆在周某乙位于高密市站北街小区5号楼2单元5楼西户的防盗门上及5号楼一楼的储藏室门上、墙上喷涂“周某乙还钱”、“欠债还钱”等字样;次日晚上,被告人宫厚利指使郭冰、张赞在周某乙位于高密市站北街小区5号楼前面平房的屋后墙上用红色自喷漆喷涂“周某乙还钱”等字样;2016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宫厚利再次指使郭冰、张赞在周某乙位于高密市站北街小区5号楼的家东山墙上及楼东侧一修车厂的围墙上、门上用红色自喷漆喷涂“周某乙还钱”等字样。
31、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自2018年3月23日起,即在被告人宫厚利被公安机关羁押期间,被告人鞠某某为帮助被告人宫厚利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阻碍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故意将被告人宫厚利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220816070********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账号上,后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提现的方式将被告人宫厚利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上储存的部分犯罪所得转移到其自己和家人银行卡上,数额达59万余元。后在公安机关警告下,陆续将294484.35元转回。
被告人宫厚利参与寻衅滋事34次,非法拘禁7次,非法拘禁他人时长共70余小时,诈骗2次,共19100元;被告人郭冰参与寻衅滋事10次,故意伤害1次;被告人张赞参与寻衅滋事12次;被告人褚皓伟参与寻衅滋事13次,非法拘禁4次,非法拘禁他人时长共16小时;被告人郭某乙参与寻衅滋事5次,非法拘禁2次,非法拘禁他人时长共6小时;被告人刘某甲参与寻衅滋事5次,非法拘禁3次,非法拘禁他人时长共7小时;被告人刘某乙参与寻衅滋事5次,非法拘禁3次,非法拘禁他人时长共8小时;被告人任某某参与寻衅滋事4次;被告人鹿洪祥参与寻衅滋事9次;被告人王某壬参与寻衅滋事7次;被告人夏某某参与非法拘禁3次,非法拘禁他人时长共13小时;被告人郭某丙参与非法拘禁2次,非法拘禁他人时长共10小时;被告人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厚利多次纠集他人实施滋扰、恐吓,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非法拘禁他人,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郭冰参与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被告人褚皓伟、郭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参与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非法拘禁他人,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张赞、任某某参与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鹿洪祥参与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恐吓、滋扰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某壬参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恐吓、滋扰他人,情节恶劣,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夏某某、郭某丙参与非法拘禁他人,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帮助转移,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宫厚利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郭冰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褚皓伟、郭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赞、任某某、鹿洪祥、王某壬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夏某某、郭某丙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冰故意伤害罪部分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郭某丙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洪辉
李世乐
2018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宫厚利、郭冰、张赞、褚皓伟、郭某乙、刘某甲、刘某乙、任某某现均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被告人鹿洪祥、郭某丙、夏某某、王某壬、鞠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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