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宫同同,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9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2010年4月21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同同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抢劫
2019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宫同同在鱼台县**镇**村路口北**农业园,采取暴力等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电动三轮车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为轻微伤,电动车价值4423元,手机价值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宫同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盗窃
1.2019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宫同同翻墙进入被害人武某某位于鱼台县**镇**村的家中盗窃,将武某某惊醒后逃走。
2.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宫同同翻墙进入被害人杨某某位于鱼台县**镇**村的家中,窃取现金670元。
3.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宫同同盗窃被害人宋某某的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615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宫同同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武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宫同同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同同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同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同同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宫同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云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宫同同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