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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慧彬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宫慧彬,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6198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街**委**组,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园**宿舍。2009年11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慧彬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7日20时许,黄某某(已判刑)与妻子邓某某在本市东丽区万新街增兴窑村其经营的利顺彩钢房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一家发生口角,继而厮打。为图报复、泄愤,黄某某电话纠集段某某(已判刑),段某某又纠集王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宫慧彬等人来到现场,分别持砍刀等凶器将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魏某甲额骨骨折、肱骨骨折、尺骨骨折、肢体创口的损伤程度及面部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魏某乙双眼钝挫伤,躯干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民事赔偿已解决完毕。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宫慧彬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慧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慧彬结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宫慧彬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斌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宫慧彬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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