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宫某乙、邵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130号

被告单位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87618****,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街**号商业骑楼**房,法定代表人:宫某甲。

诉讼代表人田某某,男,40岁,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营销总监。联系电话:1892404****。

被告人宫某乙,男, 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长,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7日被番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番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2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4日被番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番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宫某乙、邹某某、邵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5月,被告单位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伪造外商印章,采取伪造票据、低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韩国、日本等地的日用品。经司法会计鉴定,**公司共计169票报关货物存在低报价格走私的情况。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0596406.23元。其中,邹某某就职期间负责的南沙口岸涉案74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789371.22元;邵某某就职期间负责的番禺口岸涉案76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808576.92元。

被告人宫某乙作为被告单位**公司的董事长,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与境外供应商联系货源、代理资质,在明知进口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指使公司员工伪造报关单证,以低报价格的方式申报进口,其应对全案负责。被告人邹某某、邵某某分别作为被告单位**公司南沙和番禺口岸负责报关的主管人员,其二人在宫某乙指使下安排下属伪造报关单证,以低报价格的方式申报进口货物,分别应对其涉案的走私事实负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宫某乙、邹某某、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宫某乙、邹某某、邵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利伟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宫某乙、邹某某、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50册,司法审计报告6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被告单位**公司向海关补缴税款人民币8348152.00元,现存于番禺海关缉私分局账户,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