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888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90********,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张某某,女,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310251993********,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大城县**镇**村**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从2018年8月份开始至2019年4月,通过上线(侦查中)购买假证件,然后使用微信号**、**、**、**等对外联系出售伪造证件,从中非法获取利益。
2018年10月份左右,刘某某(已判决,微信名**)通过微信联系宫某某、张某某,从其处购买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道路从业资格证后邮寄到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某某家,随后刘某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驾驶车辆被交警部门查处。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报告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宫某某、张某某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齐晓龙
检察员 :虬龙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起诉书十八份、证据目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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