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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熊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13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21989********,满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云南省***县**镇**村**号。2016年4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宫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发展刘某某、宫某某、王某某等43人作为其下线,通过返点方式非法获利共计1万余元。

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发展郑某某等4人作为其下线,通过返点方式非法获利共计2600余元。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宫某某在“**”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发展张某某等31人作为其下线,通过返点方式非法获利共计1700余元。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发展余某某等9人作为其下线,通过返点方式非法获利共计6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已退赃10200元,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赃2700元,被告人宫某某已退赃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娱乐平台截图,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郑某某、余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宫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软件账户视频及截图;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宫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宫某某、王某某利用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宫某某、王某某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宫某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宫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分别为:181********、137********、182********、182********;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4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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