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宫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东省淄博市******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住址均系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宫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宫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花园**号楼**单元**室车库,窃取吴某乙文姜酒、茶叶等物品壹宗,经鉴定,涉案文姜酒的价值为人民币126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宫某某、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6.搜查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宫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某某、王某某均系主犯,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宫某某、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宁宁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宫某某、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_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