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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街道**村**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宫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11时许,无证驾驶无牌装载机沿莱阳市姜疃镇董格庄村通北黄村联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处,违法倒车,将在后驾驶电动车顺行的李某某撞倒,致李某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宫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明镜

检察官助理刘璐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宫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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