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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彬县**镇**村**组。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凌晨零时45分许,被告人宫某某酒后驾驶陕A*******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渤海财险公司门前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宫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1.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宫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或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笑鹤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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