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991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惠民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宫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宫某某醉酒后驾驶京Q****0白色金杯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强农门外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6mg/100ml。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宫某某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送押人员伤病情况通知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被告人宫某某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被告人宫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照片3张,被告人宫某某照片1张,被告人宫某某轨迹信息查询表;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史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对被告人宫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吹气、抽血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宫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泽
书 记 员 张雅萱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宫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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