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街**角**号。1996年12月21日,被告人宫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宫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5****小型普通客车,在唐山市路北区沿新华道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光明路口时,被正在此处设卡开展治理酒驾检查的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宫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宫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柳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街**角**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3174****;
2.卷宗二册、单行材料三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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