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65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80********,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沈阳市**路**小区第**栋楼**单元**楼。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被执行监视居住。2015年1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吉尔嘎朗派出所行政处罚。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中午,被告人宫某某在吉尔嘎朗镇父母家吃饭时饮酒,16时许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蒙G*****),沿科左后旗**镇至**嘎查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8月30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宫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聘请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宫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1006号检验意见书;
5.视听资料:审讯视频光盘1张、查获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被告人宫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宫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珊珊
检察官助理:赵珊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宫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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