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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危险驾驶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农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4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8时左右,被告人宫某某与丁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在黑山头镇神飞庄园吃饭喝酒。20时20分许,丁某某与马某某共同将醉酒后的被告人宫某某搀扶到蒙E*****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旁,丁某某返回庄园内帮被告人宫某某取回外套将外套披在被告人宫某某身上后,丁某某与马某某一同帮忙在外套里翻找车钥匙。丁某某在外套内找到了车钥匙,马某某按动车钥匙对车进行解锁,二人共同将被告人宫某某搀扶进车里。车辆启动后,二人一起离开。2020年10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宫某某醉酒后驾驶蒙E*****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额尔古纳市黑山头镇神飞庄园门前道路行驶,在拐入神飞庄园院内时撞到神飞庄园院内音响和栅栏,他人报警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0月8日作出的呼蓝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3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宫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6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呼蓝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3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宫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娜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额尔古纳市。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一式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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