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住南皮县**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宫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皮县**大街与**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吹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机动车辆,后对宫某某抽取静脉血,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宫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2.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信;经酒精检测仪测试,宫某某其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沧科司鉴[2019]医毒字2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宫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2.33mg/100ml;违法经历调查;查获经过;驾驶人、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机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新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宫某某现居住在南皮县**家属楼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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