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安国市**村**路**号,身份证号码1306831990********。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0时19分,被告人宫某某驾驶冀F****号灰色雪铁龙轿车沿药都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祁州大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宫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单页证据一页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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