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黄骅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黄骅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00时许,被告人宫某某准驾车型A2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新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骅市新海路与和平大街交口处,与前方顺行的陈某某所驾驶的辽J*****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宫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4.4mg/100ml。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 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宫某某与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 震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南皮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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