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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镇**村,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室。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4年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两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8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宫某某成为“来一把”麻将游戏的烟台地区代理,其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上级代理孔某(另案处理)处购买863100元的虚拟币“元宝”,其为多销售“元宝”,在明知“元宝”会被用于网络赌博情况下发展孙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二级代理,并教授三人在微信或“来一把”APP上建立赌博群。三人经宫某某传授赌博方法后,先后在“来一把”APP或微信中建群,并在群内设立赌博规则,利用麻将游戏的比分计算输赢,每局进行抽成,群内成员通过红包的方式进行结算。经计算,孙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先后累计组织223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宫某某非法获利累计达287700元。2019年11月27日,宫某某被阳谷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居住地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转账记录等;2.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犯孔某、孙某、王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在网络上建群,邀请不特定人员入群,通过组织人员打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伟、李英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被羁押在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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