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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168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11978********,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镇**村**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和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早六点半左右,在青岛市黄岛区**橡胶厂车间内,被告人宫某某因工作琐事和同事某某发生争执,后宫某某持撬棍朝贾某某身上击打,贾某某用左胳膊格挡时被打伤。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贾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芬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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