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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故意伤害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3日6时被告人宫某某同其妻子郝某某到朝阳县南双庙镇**沟村二组朝阳县**镇**村**组邢某某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宫某某使用拳头和拐杖将王某甲殴打,致王某甲头部受伤。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面部软组织裂伤致面部瘢痕长度累计6.0厘米以上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4月11日侦查人员在大连市**区**房内将宫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拐杖一把;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邢某某、韩某某、郝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2017]医鉴字第686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继辉

检察官助理:王磊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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