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宫某某涉嫌徇私枉法、受贿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66********,满族,大学本科文化,原辽宁省**************,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镇**街**路**号楼**单元**室,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抚顺市顺城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经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经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顺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抚顺市顺城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犯徇私枉法罪

2013年8月,邱某甲(已判决)雇佣他人滥伐位于**********镇***********的落叶松被该******派出所查获。邱某甲于案发后请托与其有亲属关系的时任**************的被告人宫某某帮忙说情照顾,被告人宫某某遂联系时任*****派出所所长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案件处理上给予照顾。在该案侦查过程中,杨某某在明知实际犯罪嫌疑人系邱某甲而由邱某乙、陈某(均已判决)顶罪的情况下,授意该所民警重新制作案件证据材料,将相关证人指认邱某甲的笔录销毁。

该案起诉至************,经办案人审查后,撤回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并对案件进行拆分。该案于2015年1月,经被告人宫某某审批决定,以邱某乙、陈某分别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提起公诉,最终邱某乙、陈某分别被判处缓刑,该案实际犯罪嫌疑人邱某甲逃脱法律制裁。

二、犯受贿罪

被告人宫某某在担任**************期间,利用其分管该****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8年违规帮助卢某某经营的******有限公司承揽该*安检系统安装工程,工程款到账后,卢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宫某某在上述工程承揽上给予的帮助并与其搞好关系,于2019年5月给予被告人宫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相同),上述钱款均被被告人宫某某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支出。

被告人宫某某被传唤归案。被告人宫某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在监察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不成立的情况下,在此范围外交代其受贿10万元的罪行,该部分以自首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卢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目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卢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九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充当恶势力团伙保护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在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受贿犯罪事实不成立的情况下,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种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该部分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宫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治鸿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