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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三坪垦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小区**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三坪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三坪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坪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宫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了第十二师**农场**路西侧与**路东侧陈某某的自建房,购买了储油罐、加油机、油泵等抽油设备,并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从新疆**商贸有限公司五次购买0号柴油31.08吨;2019年8月期间,从**化工公司四次购买0号柴油18.58吨;2019年9月从新疆**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及李某某处购买0号柴油11.8吨;2019年9月从新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0号柴油11.76吨,共计:73.22吨。然后陆续向他人销售35.4吨,销售金额达1169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柴油2.46吨、加油机、加油枪、加油泵、储油桶等物品;2.书证:磅单、记录售油情况的笔记本、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27人的证言;4.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杨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22人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振武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羁押于第十二师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6册,起诉意见书一份,光盘1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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