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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盗窃案、张某某、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住**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被元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住**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被元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住**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0时许,在元某某苏阳乡南白娄村南槐阳**公司,宫某某将一块铜软连接板装入自己的伊兰特汽车(冀A*****)后备箱内盗走。经公安机关侦查,宫某某共盗窃约13块、被告人李某某收购约4块、被告人张某某收购约7块。经元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槐阳**公司被盗变压器用铜软连接板总价值71346元。

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作案工具黑色现代汽车(冀A*****)一辆(照片);(2)嫌疑人汽车后备箱内的铜板一块(照片);(3)指认盗窃现场照片7张;(4)指认销售现场照片4张;(5)**村委会关于李某某家庭情况的证明;(6)谅解书;(7)户籍及平时表现;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结论:变压器用铜软连接板,于2017年9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柒万壹仟叁佰肆拾陆元整(¥71346)。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建书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其住所;李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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