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宫福星,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街**园**号楼**门**号。199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9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4月1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5月16日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8 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福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宫福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3日3时许,被告人宫福星使用其事先准备的“T 形锥”以拧兑车门开锁手段在天津市红桥区**小区**号楼处窃得被害人宋某某一辆银灰色津N****0 五菱牌面包车(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900 元),后向他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8年11月7日3时许,被告人宫福星使用相同手段在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苍园小学西侧二小西路东侧便道处窃得被害人于某某一辆银灰色津J****8五菱牌面包车(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167元),后向他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8年11月8日3时许,被告人宫福星以相同手段在天津市北辰区**街**号旁窃得被害人牛某某一辆银灰色津G****8 五菱牌面包车(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500 元),后向他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8年11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宫福星以相同手段在天津市北辰区**村**道**号门口窃得被害人代战洋一辆银灰色豫Q****8五菱牌面包车(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向他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宫福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宫福星的供述与辩解;5.被盗车辆的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福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福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福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孙学会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宫福星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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