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67********,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荣成三星船厂架子工,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村**号,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宫某某至威海市文登区长途汽车站安检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被害人邵某某放置在安检传送带上的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7200元及护照等物品一宗。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一个手提包,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的存单,人民币2200元,一张护照,并将上述物品全部发还给被害人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连业文
检察官助理 于春澄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村**号,联系方式:1357371****。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2页,证据光盘1张,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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